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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

来源:    时间:2013年07月22日    

《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4月5日发布,2008年5月1日实施。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经2008年4月7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青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处查阅。

一、主动公开

l 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信息公开目录》,也可以到本机关设在市档案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处的公共查阅室进行查阅。

l 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公共查阅室公开两种公开形式。网上公开的具体网址为 ,公共查阅室的地点位于中山东二路9号;开放时间为每天9:00-11:00、13:00-17:00。

l 公开时限

本机关公开信息的时限为自信息产生后的30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l 受理机构

办公时间为每天9:00-11:00、13:00-17:00;联系电话63336633,传真号码63335190,通信地址为中山东二路9号,邮政编码为810000。

l 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根据《规定》第十一条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本机关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申请人可通过前述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2.信函、电报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l 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l 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经市财政和价格管理部门确定,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三、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附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

申请人信息

公民

姓名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法人/其它组织

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信息

法人代表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电子邮箱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时间

所需信息情况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选 填 部 分

所需信息的索取号

所需信息的用途

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 申请。请提供相关证明

□ 不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多选)

□ 纸面

□ 电子邮件

□ 光盘

□ 磁盘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多选)

□ 邮寄

□ 快递

□ 电子邮件

□ 传真

□ 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

□ 若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